“这世界上没有什么事儿是一定的,除了死亡和税收。”
—— 本杰明・富兰克林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道指出,国家税务总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启动境外账户核查工作,以 600 万元为界划分高低值账户,并依据该《办法》开展稽核补罚。在此背景下,合理规划身份与配置财富,已成为高净值人群必须正视的紧迫问题。
那么,CRS 的由来是怎样的呢? 近年来,全球经济增长乏力,各国政府面临财政压力。美国率先采取行动,于 2010 年通过《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CTA),要求全球金融机构无条件向美国税务局申报美国税务居民(包括美国护照持有者、绿卡持有者及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的相关信息。
其他国家见状,认为此举有助于增加财政收入,便共同提出了全球范围的 CRS(Common Reporting System,即共同申报准则)。其核心是全球各国联合打击跨境逃税,促使参与国的金融机构自动向税务居民所属地税务当局报送该居民在本国的账户信息。
CRS 一经提出,便得到众多国家响应,目前已有 100 多个国家正式签署协议。其中包括富豪们常用的资产藏匿地,如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及整个欧洲地区。
CRS 对我国高净值人群有何影响?
对于在海外拥有大量资产的中国高净值人群而言,这意味着:若您是中国护照持有者以及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您在海外的金融资产信息将对中国国税局透明化。
海外的金融资产包括哪些?
涵盖在海外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架构下或投资公司账户中的现金、金融产品、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年金合约等。
不包括哪些资产?
房产、珠宝首饰、字画古董、飞机游艇、海外公司股权等。不过,这些资产的持有架构有诸多讲究,务必咨询专业顾问,否则可能被归入金融资产范畴,从而纳入 CRS 申报范围。
尽管 CRS(全球税务账户申报标准法案)已于 2017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但许多机构和客户尚未做好应对准备,甚至对 CRS 存在诸多误区。
究竟 CRS 对持有海外资产的人有哪些影响?哪些资产需要申报?什么情况下可以规避申报?中创侨智以问答形式整理了大家关于 CRS 的常见疑问。
以下问答内容均来自国内外行业顶尖专家的对话,若有错误或疏漏,欢迎留言指正或补充:
1.CRS 是什么?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 “共同申报准则”。2014 年,经合组织(OECD)发布《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该标准中便包含 “共同申报准则”(CRS)。
2.CRS 和之前的信息交换规定有什么区别?
目前,全球约有 3000 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中绝大多数包含情报交换条款,但这些情报交换需依申请进行,且申请时需提供涉税证明材料,实践中作用有限。中创侨智提醒,CRS 则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
3.CRS 覆盖哪些类型海外机构的账户?
• 存款机构:各类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 托管机构:若机构替他人持有 “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具体内容见后文),且与金融资产和服务相关的收入超过总收入的 20%,即符合 CRS 对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以过去三年为准,若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实际存续时间为准)。
• 投资实体:若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实际存续时间为准)的主要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 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开展以下一种或多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 “投资实体”。例如:
i. 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
ii. 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iii. 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中创侨智需指出,若一家投资机构设立在非 CRS 参与国,则该类实体应被归类为 “被动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当这类机构与 CRS 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发生关联(如在 CRS 参与国的银行持有账户)时,被动非金融机构需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4.哪些类型的资产信息将被交换?
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 / 债权权益。
5.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涵盖的范围?
包括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权益、纸币、各类债券、大宗商品、掉期、保险或年金合约。
6.实物商品需要上报吗?
不动产的非债务性直接权益和具体的商品实物不属于金融资产范畴,无需上报。
7.哪些信息将被交换?
• 账户及账户余额:对于公司账户,需判断公司是积极类型所得公司还是消极所得公司。若公司为消极所得类型(投资所得占比 50% 以上),需将控制人作为情报交换对象,而控制人的判定需依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反洗钱的行动建议。
i. 已有的个人账户,无金额门槛,均在情报交换范围内;
ii. 已有的公司客户,金额在 25 万美元以下的可不在情报交换范围内;
iii. 新开设的个人或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
• 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所得。
• 账户的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别等。
• 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8.中国税收居民设立的海外公司的银行户口也将受影响吗?
是的,CRS 设有 “穿透” 政策。举例来说,若中国税收居民张先生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 BVI 公司,该公司在新加坡某银行拥有银行账户。该银行会从两个维度处理该账户信息:
• 公司层面:这是一家 BVI 公司,银行需将法人账户的税收居住地定为 BVI,信息通过香港税务局最终传至 BVI 税收当局;
• 实际受益人层面:公司的实际受益人为中国税收居民,张先生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信息将通过新加坡税务当局最终交换至中国税务当局。
9.海外保单是否属于信息交换的范围?
是的。对于纳入 CRS 的国家(地区),以常见的香港为例,重疾险和定期寿险不在申报范围,终身寿险在申报范围内。
10.海外家族信托架构下的公司户口也适用吗?
是的,海外家族信托下的公司户口同样适用,金融机构会根据信托架构内设公司的税收居住地和信托受益人的税收居住地分别进行信息汇报。
11.CRS 依据账户持有人的什么地址审查?
信息是否需要交换取决于账户持有人及受益人所属的税收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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